国内的债务重组准则自1998年初次颁布到今天,历经了和的两次修订。关于债务重组概念的拟定,拓展了1998年概念的范围后,第三修订准则时又重拾了1998年的概念,可谓一波三折。新债务重组概念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首要条件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对规范、指导债务重组业务发挥了肯定的积极推动作用,然而,该概念在实质应用中仍存在不足,本文就其在实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1、新债务重组概念的不足点剖析
1.“财务困难”很难独立充当概念中首要条件条件的角色。对一个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会得出两种结论:要么他的续营价值大于其清算价值,要么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而对于一个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的财务困难企业,本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新债务重组的概念,只须是处于财务困难的债务企业,不管其续营价值是不是大于清算价值,就能和债权人达成让步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如此会导致,一方面已做出让步的债权人的有关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其次,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的债务企业持续经营摧毁了投资人本来可以通过清算得到的价值,导致企业的恶性循环,甚至会因此产生连锁反应给国民经济的进步导致灾难性的影响。因此,“财务困难”很难独立充当债务重组首要条件条件的角色,只有在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债务人的续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状况下的债务重组才是健康、公平、公正的债务重组。
2.对债权人让步的硬性规定欠妥。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债权人做出的让步,是指债权人赞同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目前或者以后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的价值必须要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才称得上是债务重组,这一规定给“债权人的让步”提供了量化的判断标准,看上去便捷了债务重组业务的实务操作,却不知,这一硬性的量化标准排除去相当一部分实属债权人让步的具备债务重组实质的债务重组,有的欠妥。
第一,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之所以与债权人产生债务纠纷,是由于债务到期债务人没多余的现金流偿债,而此时债权人赞同同意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债务账面价值,本身就是债权人做出的一种让步。从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来看,现金的流动性比非现金资产大,其风险比非现金资产低。假如可以在现金与非现金资产之间作一选择,任何一个债权人都会最佳选择现金偿债,而债务到期债权人没现金只有非现金资产偿债,那样,债权人同意了非现金资产就是让步,理应是一种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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